一、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川,准予扣除。
2.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人资 产成本,不得单独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二、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案例)甲企业2018年9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使用,租期1年, 支付全部租金24万元。计算当年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川=24+12 x4= 8(万元).
(相关链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人相关年度收人。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肌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川,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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