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
财产损失额的确定是有规定的
发表于 2019-11-25 浏览:
文章导读:资产损失 1.损失额的确定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案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发生资产损失3...
资产损失
      1.损失额的确定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案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发生资产损失30万元,取得保险公司赔款8万元。甲企业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30-8=22(万元).
      (2)存货损失时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企业存货因管理不善损失而不能从增值 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 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并在税前扣除。
       [ 提示] ①存货因“管理不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损失额=存货成本+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 ②存货因“不可抗力"损失或者发生“合理损耗”,对应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不作损失处理。
       (案例)印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因管理不善损失原材料一批,成本为 30万元,取得保险公司赔款8万元;另囚自然灾害损失存货一批,成本为20万元,已知上述原材料及存货均适用16%6的增值税税率。在本案中,甲企业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30+30x16%-8+20=46.8(万元).
     
     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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