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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公安部拟推新规:公众拍照举报信息可作为处罚证据
发表于 2019-10-30 浏览:
文章导读:公安部拟推新规,在《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呈现几大亮点,包括允许跨省份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当日将违法信息...

公安部拟推新规,在《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呈现几大亮点,包括允许跨省份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当日将违法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公众拍照举报信息可作为处罚证据等。

  征求意见稿允许“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人及时、就近处理交通违法,避免往返违法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拟推新规中,将违法信息审核录入时限由原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将违法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的期限由录入后3日改为录入后当日,提高向社会提供查询的及时性;原来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违法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修改为该部门应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此外,其中新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的内容。以后碰到遮挡号牌、压实线变道、驾驶机动车逆行、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等情况,你可以拍照举报,而举报信息可作为处罚证据了。

  同时,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对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信息、通知在规定期限接受处理,当事人未主动接受处理的,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征求意见稿中,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能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还可以将该违法行为记录在“实际驾驶人”的名下。此外,还规范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要求等。

  公众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安部网站在线提出,或于2019年11月27日前发电子邮件到gabjgjfz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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