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政策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初创科技型企业(2019年新增)
①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 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②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 “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株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刨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拔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尼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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