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 ||||
序号 | 证明 | 用途 | 依据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1 |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二项。 | 不再提交 |
2 |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来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提交原件即可。 |
3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4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来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不再提交。 |
5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6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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