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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新政策(一)
发表于 2019-11-12 浏览:
文章导读: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普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普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增值税税率下降
 
     普惠内容:自2019年4月1日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普惠内容:自2019年3月1日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4.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普惠内容:自2019年4月1日期,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5.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扣减10%
 
     普惠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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